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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度下以欺诈方式发行股票的将被责令回购

2020-08-22 14:29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114

8月2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近日研究起草了"虚假发行上市股票回购执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虚假发行和回购是科技创新委员会注册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和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一项制度成果,也是改革登记制度的重要支撑措施,对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适用于登记制度下股票发行者的欺诈性发行和上市,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环节,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适用范围。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虚假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控股股东和负责回购股票的实际控制人。


明确回购对象的范围。回购对象是指投资者从披露或者更正欺诈发行之日起至虚假发行披露之日购买股票,在回购计划实施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同时,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欺诈发行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及其参与承销的相关方,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欺诈性发行行为的投资者,不得作为回购的对象。


此外,还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程序和方法、中国证监会定购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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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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